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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函復本會建議個人信託海外所得納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信託海外所得資料通知書亦得比照各式憑單納入免填發範圍之函文。(民國109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257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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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函復本會建議個人信託海外所得納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信託海外所得資料通知書亦得比照各式憑單納入免填發範圍之函文。(民國109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257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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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函復本會建議個人信託海外所得納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信託海外所得資料通知書亦得比照各式憑單納入免填發範圍之函文。(民國109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25730號函)
財政部 函
地址:116252臺北市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聯絡人:吳佩娟
電話:02-23227513
Email:pcwu@mail.mof.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9045257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貴公會建議將個人信託海外所得納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可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信託海外所得資料通知書亦得比照各式憑單納入免填發範圍一案,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公會109年1月8日中託業字第1090000070號函。
二、所得稅法第94條之1得免填發之各式所得憑單,係指依同法第89條、第92條及第92條之1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填發之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信託海外所得非屬前述應填發各式所得憑單範圍,爰不適用各式所得憑單免填發規定,亦非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範圍。
三、信託業者是否將信託海外所得資料寄發予投資人,屬業者對客戶之服務,業者得循既有將信託事項通知客戶之方式(如:對帳單),併同將海外所得資料通知投資人,又該項通知不拘形式,亦得簡化以電子方式提供,或由客戶於業者網站查詢,不以紙本寄送為限,以符合電子化作業趨勢。
四、貴公會關心所得稅相關稅政措施並提供建言,併致謝忱。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