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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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莊美欣
電話:(02)89689765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銀局(票)字第109020653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一、為利銷售機構執行境外基金短線交易防制措施,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業於109年3月19日以中信顧字第1090800086號函轉知各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務必將短線交易之具體認定原則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境外基金資訊公告平台公告並正式通知銷售機構。
二、檢送前函影本如附件,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銷售機構),得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境外基金資訊公告平台查詢各總代理人公告之短線交易具體認定原則,並應將短線交易天期參數鍵入其資訊系統控管。
三、併請提醒所屬會員(銷售機構),就符合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應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條之1第1項規定,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所定格式,提供相關資料予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不宜與境外基金機構或總代理人約定,於其要求時始配合提供,以落實法令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