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為強化金融機構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之執行及相關資訊揭露」。(民國109年3月30日金管銀法字第10902705561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408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陳冠菁
電話:(02)89689631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902705561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為強化金融機構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之執行及相關資訊揭露,請轉知會員機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會經檢視金融機構申報之AML/CFT確信報告,及會計師受託辦理金融機構107年度AML/CFT專案查核之工作底稿等資料,發現部分金融機構有下列事項須再強化,請轉知各金融機構注意辦理:
(一)機構風險評估制度有欠妥適。例如海外分支機構未納入風險評估範疇;未充分考量國家風險評估報告之風險資訊。
(二)客戶審查及客戶風險評級制度有欠妥適。例如對高風險客戶之強化審查欠缺明確作業流程及審查項目不足;客戶風險評估之風險因子不完整;風險評估方法論未包括各項風險因子選定方式、評分邏輯、風險權重決定方式等項目。
(三)交易監控制度有欠妥適。例如尚未訂定完整帳戶及交易監控政策及程序;部分疑似洗錢表徵未充分運用資訊系統輔助,或未妥善設定參數。
(四)姓名及名稱檢核機制有欠妥適。例如異動資料掃描作業未完善,致未能及時辨識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制裁名單。
(五)確認客戶身分或客戶風險評級作業之執行情形宜再強化。例如未能確實了解客戶背景與建立業務關係之合理性;未取得適足文件以辨識實質受益人或未確實辨識;未落實留存婉拒客戶之相關紀錄或資料。
(六)帳戶或交易持續監控作業之執行情形須再強化。例如對監控系統產生之警訊,未確實查證並留存相關查證軌跡。
(七)姓名及名稱檢核作業之執行情形宜再強化。例如未於規範期限內完成檢核;對實質受益人或高階管理人員有漏未執行檢核情形。
二、為強化金融機構AML/CFT之執行情形,請轉知各金融機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金融機構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委託會計師辦理AML/CFT專案查核所出具之確信報告,應包括「會計師查核發現與建議」(內容應至少包含發現事項、會計師建議及管理階層意見)及「前次查核發現與改善情形」(內容應至少包含發現事項、會計師建議、管理階層意見、後續改善情形及會計師覆核等項目)。108年度之確信報告未及納入「會計師查核發現與建議」及「前次查核發現與改善情形」者,應於將確信報告函報本會時,以獨立文件方式併檢送該二資料。
(二)上開AML/CFT確信報告所附金融機構聲明書之「應加強事項及改善計畫」及「會計師查核發現與建議」,如有金融機構依「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於網站揭露之聲明書未列且尚未完成改善之重大缺失,金融機構應就該等缺失於其網站公告,並至本會銀行局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豊彥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副本:

本會證券期貨局、檢查局、銀行局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