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業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得由其他金融事業負責人兼任原則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109年3月20日以金管保壽字第10904906651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一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松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調貴先生)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豊彥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錫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以雍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先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國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