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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問答集」第二十題說明(四)之4有關會員為個人或營利事業開立金融投資專戶應配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定期控管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情形之辦理事項。(民國109年3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0903333261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蘇郁如
電話:02-8773-5100分機7422
傳真:02-8773-4154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90333326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本會修正「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問答集」一案,請貴公會依說明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旨揭問答集第二十題說明(四)4有關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結算所)定期控管金融投資專戶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情形一節,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依下列說明配合辦理:
一、如個人或營利事業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規定開立金融投資專戶,其資金有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之需求,受理銀行應為個人或營利事業開立專屬於該個人或營利事業單獨使用之證券買賣帳戶及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不與其他客戶共同使用,以利控管。
二、受理銀行於上述證券買賣帳戶完成開戶時,請將相關資訊函報集保結算所,包含:
(一)申請人個人之身分證字號、姓名或營利事業之統一編號、名稱。
(二)依本條例規定於保管機構和證券商開立之所有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戶名、帳號、統一編號。
(三)說明該證券買賣帳戶是否屬採特定金錢信託方式之信託專戶使用。
(四)受理銀行聯絡人姓名、電話、電郵地址(同一銀行請提供單一窗口)。
(五)未來接收本案警示通知、逾限通知、解除警示通知之電郵地址。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副本: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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