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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有關信託業提供機器人理財或智能理財服務(Robo-Advisor)應適用之相關規範乙案,請會員依規辦理。(民國108年11月19日金管銀票字第10802178021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41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莊美欣
電話:(02)89689765
傳真:(02)89691366
10666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3樓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80217802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信託業提供機器人理財或智能理財服務(Robo-Advisor)應適用之相關規範一案,請貴會轉知會員機構知悉並依規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為利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發展,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商業同業公會已於106年6月29日訂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作業要點(簡稱Robo-Advisor 作業要點)規定。所稱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Robo-Advisor),係指完全經由網路互動,全無或極少人工服務,而提供客戶投資組合建議之顧問服務。
二、查現行已有信託業推出機器人理財或智能理財服務(Robo-Advisor),並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受託投資。因提供Robo-Advisor涉及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故擬開辦該項業務模式之信託業,需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並遵循上開Robo-Advisor作業要點始得辦理。倘信託業提供予客戶之理財諮詢服務係屬輔助性功能,與上開Robo-Advisor定義不同者,請注意行銷之名稱,並充分說明其功能性質,以免誤導客戶。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副本:

本會證券期貨局、檢查局、銀行局

 

主任委員 顧立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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