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九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部分條文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十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或各公開發行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代表人王穎駿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李啟賢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