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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函有關「銀行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由其他金融事業負責人兼任」問答集。(民國108年12月24日金管銀控字第10802742452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郭美珍
電話:(02)89689866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80274245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銀行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由其他金融事業負責人兼任」問答集一份,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 查照。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豊彥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錫先生)、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以雍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松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調貴先生)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本會資訊服務處、證券期貨局、保險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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