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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修正「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八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範本」相關內容。(民國108年12月11日中信顧字第1080052808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10459 台北市中山區長春路145號3樓
聯絡人:張雅婷
聯絡電話:(02)2581-7288
傳真:(02)2581-7388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08005280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下稱廣告行為規範)修正對照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簡式公開說明書範本(下稱範本),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12月4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330365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廣告行為規範增訂第八條第1項第33款,規定投信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於基金月報或銷售文件中揭露平均信用評級資訊予投資人參考時,應同時載明平均信用評級計算方式、納入計算之資產項目、決定投資標的信用評級方式以及依投資標的信用評級揭示相關比重等。
(二)範本伍、基金運用狀況,規定債券型基金應依投資標的信評,揭示相關比重,揭示方式得以圓形圖或表格,二擇一呈現。
三、投信事業編製債券型基金公開說明書,除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0條第1款第1目規定揭露基金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率等,並應依投資標的信評,揭示相關比重。
四、廣告行為規範修正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正本:

本公會各會員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本: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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