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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增(修)訂「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疑義解答第十六則、第十七則及第十七之一則。(民國108年11月20日台財際字第10800599820號函)

財政部 函
 
地址:11673臺北市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聯絡人:曾文昕
電話:02-23228000 #8152
Email:whtseng@mail.mof.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台財際字第108005998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增(修)訂「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疑義解答第十六則、第十七則及第十七之一則,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7年9月28日中證商企字第1070005324號函、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同年11月26日中託查字第1070000680號函及本部臺北國稅局108年5月27日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080019632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訂後疑義解答刊載於本部網站/服務園地/國際財政服務資訊/稅務用途資訊交換。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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