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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示重申有關「通路報酬支付合理性原則,並提醒會員確實執行」。(民國108年11月4日中信顧字第1080052477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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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08005247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利通路報酬支付合理性措施充分落實,請本公會重申通路報酬支付合理性原則,並提醒業者確實執行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10月29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361030號函辦理。
二、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目標到期債券基金有預先支付一次性經理費分成予銷售機構或給付一次性報酬予保險公司之情事,涉有變相獎勵銷售基金,核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9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360185號函(本公會業已於108年9月23日中信顧字第1080052128號函轉知諒達)不符。
三、本案與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正本: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本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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