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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指示重申有關「為落實客戶個人資料保護,並提醒會員確實執行」。(民國108年11月5日銀局(合)字第1080220633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函
 
地址: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承辦人:李玉玲
電話:(02)89689707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銀局(合)字第108022063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

為落實客戶個人資料保護,請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108年10月18日金管法字第1080136441號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108年10月15日發法字第1082001672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為避免金融機構客戶資料外洩致權益受損之情事發生,金融機構對其客戶個人資料蒐集、管理及利用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等相關規定,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並應確保採行措施為適當有效,切實落實執行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作業,以確保客戶個人資料保護。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

副本:

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豊彥先生)(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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