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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部分條文。(民國108年9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3601576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黃曉盈
電話:02-27747176
10666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3樓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080360157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修正條文1份,請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或各公開發行公司。

說明:

一、旨揭法規業經本會於108年9月24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080360157 號令修正發布。
二、前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http://www.sfb.gov.tw)查閱及下載。

 

正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修銘先生)、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代表人:王穎駿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代表人:李啟賢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副本:

 

主任委員  顧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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