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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示轉知有關通路報酬支付合理性原則。(民國108年9月23日中信顧字第1080052128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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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02)2581-728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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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080052128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利資產管理業者以合理方式議定通路報酬支付條件,請本公會轉知通路報酬支付合理性原則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9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360185號函辦理。
二、通路報酬支付合理性原則如下:
(一)通路報酬支付應考量事業之營運成本、合理利潤及銷售機構整體貢獻度等,且不得以任何名義變相支付獎勵銷售活動之一次性通路報酬。
(二)通路報酬支付應與經理費收入配合為原則,例如:不得將尚未收取之經理費收入預先支付銷售機構,作為經理費分成項目。
(三)經理費率之訂定應合理分配於基金存續期間為原則,且經理費之收取機制應考量對投資人權益之影響,不得有為支付通路報酬而於短期間內集中收取經理費之情事。
三、前揭函指示本公會將旨揭原則轉知信託業公會、銀行公會、證券商公會及人壽保險公會等相關公會,確實辦理,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正本: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本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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