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託法第 22、84 條規定參照,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及處理信託事務,應依信託本旨為之。信託契約訂定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須徵詢諮詢委員會意見者,如為貫徹信託本旨及為達成信託目的所必要,受託人即應受其拘束。惟由於受託人乃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管理處分權之人,故此項限制僅具內部約定性質,並不影響受託人對外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而受託人亦不能以有上開限制而免除其對外法律責任
貴會就本部函復有關信託業辦理公益信託所涉事務信託疑義之見解,所提建議事項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