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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營信託業之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信託業務申報。(民國107年1月4日台央外柒字第1070002653號函)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218
傳真:(02)2357-1265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7000265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有關兼營信託業之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信託業務,自107年2月起應依說明二申報本年1月份資料,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銀行會員辦理。

說明:

一、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二、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以外之外幣信託業務,應依其業務種類每月填報「外幣信託業務明細表」、「外幣計價共同信託基金明細表」及「外幣計價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明細表」(附件1),並於次月10日前傳送貴公會。
三、請貴公會彙整「外幣信託業務彙總表」、「外幣計價共同信託基金彙總表」及「外幣計價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彙總表」(附件2),連同各銀行填報之明細表以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於20日前送本局參考。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局長   顏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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