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託法第 1 條、民法第 98 條規定參照,重新申請設立公益信託之受託人,對信託財產是否具有管理或處分權限,不得拘泥於契約部分條款所用辭句,仍應依整體契約目的、內容,探求當事人締約真意據以判斷,故如公益信託契約當事人意旨,係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執行管理或處分權限,而諮詢委員會僅有對受託人指示、審核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權限,則應屬信託,而非消極信託
有關陳令委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申請設立「公益信託○○信望愛基金」之公益信託契約是否涉及消極信託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內政部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