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1、69條等規定參照,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中將信託財產運用決定權,全部保留由諮詢委員會行使,恐已逾越信託法賦予公益信託受託人權限,且有悖於諮詢委員會設置目的,而與公益信託法制有所未合
關於信託業辦理公益信託所涉信託法之事務信託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