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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法務部107年12月3日法律字第10703516860號函及108年6月18日法律字第10803509300號函,就信託業辦理公益信託所涉信託法之事務信託相關疑義之意見。(民國108年9月3日金管銀票字第1080109884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莊美欣
電話:(02)89689765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8010988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法務部107年12月3日法律字第10703516860號函,及108年6月18日法律字第10803509300號函有關信託業辦理公益信託所涉事務信託相關疑義之意見,請轉知會員機構,請 查照。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副本:

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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