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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修正「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第四條。(民國108年8月14日中信顧字第1080051753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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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08005175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附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8月2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324923號函准予備查。
二、本案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正本: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本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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