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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肆、私募境外基金」新增第六題。(民國108年7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0803215274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李佩陵
聯絡電話:02-27747294
傳真:02-87734382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80321527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有關開放境外基金之國內受委任機構得與信託業透過金錢信託方式私募境外基金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2條規定,本會業於108年7月18日發布金管證投字第1080321527號令,開放旨揭事項,請依前開令規定研議委任契約應行記載事項於文到2個月報會。
二、另已配合修正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問答集「肆、私募境外基金」新增第六題,請轉知所屬會員。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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