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第11條之1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書件之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一、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對不特定人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具申請書或申報書、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發行計畫、律師意見書及期貨信託基金現況資料表之格式如附件1至6。
二、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具申請書及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之格式如附件7至8。
三、本會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金管證期字第1060006777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顧立雄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