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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秘書長函檢送修正「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指示通知表」。(民國108年7月2日秘台申壹字第1081831882號函)

監察院秘書長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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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楊小姐
電話:(02)23413183分機493
傳真:(02)23412650
電子郵件:swyang@cy.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發文字號:秘台申壹字第108183188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修正「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指示通知表」乙份,請轉知所屬會員依法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信託契約期間,委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欲為指示時,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9條第3項規定,事前或同時通知本院,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又依法務部97年11月11日法政決字第0970035850號函釋,是類人員於完成信託後,如另取得應信託財產,於法定應交付信託之3個月內完成信託前,隨即欲管理或處分此等財產,亦應比照上開規定,於事前或同時通知本院,俾符法令規定。
三、旨揭通知表原列「□委託人(法定代理人)就下列財產依法向受託人______為管理或處分之指示」選項,本次修正增列「□委託人(法定代理人)就下列另取得依法應信託之財產,擬於法定應交付信託3個月期間內,管理或處分該等財產」選項,供委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勾選。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法務部(含附件)、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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