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訂定金融帳戶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名單,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下列金融帳戶為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款規定「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企業員工福利及儲蓄信託暨其他員工激勵信託」:
(一)提撥至該信託或自該信託分配時,對員工課稅。
(二)該信託資產或收益分配時,係轉入員工於應申報國或參與國之金融帳戶。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外籍及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帳戶」:
(一)提撥至該帳戶或自該帳戶分配時,對員工課稅。
(二)該帳戶資產或收益分配時,係轉入員工於應申報國或參與國之金融帳戶。
三、小額終老保險。
部長 蘇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