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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訂「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疑義解答。(民國108年7月1日台財際字第10824514140號函)

財政部 函
 
地址:11673臺北市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聯絡人:曾文昕
電話:02-23228000#8152
Email:whtseng@mail.mof.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台財際字第108245141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修訂後「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疑義解答,請  查照。

說明:

一、修訂下列疑義解答:
(一)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範圍(第四則)。
(二)申報金融機構如經辨識帳戶持有人同時具應申報國及非應申報國居住者身分,申報及交換規定(第四之二則)。
二、旨揭修訂後疑義解答刊載於本部網站/服務園地/國際財政服務資訊/稅務用途資訊交換。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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