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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本會研訂之「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契約(自益)範本」修正後同意備查。 (民國108年5月27日中託業字第1080000271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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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林雪芬
電話:02-23515299 分機255
傳真:02-27555643
電子信箱:trust_b@trust.org.tw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中託業字第108000027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契約(自益)範本」(以下簡稱本範本)如附件,請參照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範本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8年5月21日金管銀票字第10801079450號函函復修正後同意備查。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本範本係會員訂定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契約之最低保障規範,會員依客戶實際需求量身訂作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契約時,所訂契約對委託人之保障得優於(而不得低於)旨揭範本對於委託人之保障。

正本:

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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