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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訂「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疑義解答。(民國108年5月17日台財際字第10824509940號函)

財政部  函
 
地址:11673臺北市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聯絡人:曾文昕
電話:02-23228000 #8152
Email:whtseng@mail.mof.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台財際字第108245099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修訂後「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疑義解答,請 查照。

說明:

一、增(修)訂下列疑義解答:
(一)帳戶持有人如經申報金融機構辨識同時具應申報國及非應申報國居住者身分,申報及交換規定(第四之二則)。
(二)日本配發個人居住者稅籍編號情形及申報金融機構盡職審查做法(第四十二則)。
(三)第37條所稱「得證明其非屬該外國居住者之證明文據」(第四十五之二則)。
(四)保險契約之主約與附約得否分別判定具現金價值及適用相關規定、因抵減保費金額未實際支付之保險給付等是否屬應申報範圍(第四十七之一則)。
(五)申報資訊如為不同幣別時之申報規定(第六十二則)。
二、旨揭修訂後疑義解答刊載於本部網站/服務園地/國際財政服務資訊/稅務用途資訊交換。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副本:

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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