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函知自即日起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金管會申請辦理以自己擔任受託人之自益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借(自行質借)業務。(民國108年5月2日全授消字第1080003071號函)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函
 
地址:10461 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9號3樓
聯絡人:黎慧玲
電話:(02)8596-2229#2309
傳真:(02)8596-2228
Email:ling@ba.org.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全授消字第1080003071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函囑本會轉知會員銀行,自即日起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該會申請辦理以自己擔任受託人之自益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借業務一案,詳如來函說明,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管會108年4月22日金管銀票字第10802709200號函辦理,檢附上函暨附件影像檔各一份。
二、相關文號:本會108年2月18日全授消字第1080000903號函諒達。

正本:

本會各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票券金融公司除外)、台北市銀行公會各外商會員銀行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本案依授權由秘書長決行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