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函囑本會轉知會員銀行,自即日起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該會申請辦理以自己擔任受託人之自益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借業務一案,詳如來函說明,轉請 查照。
本會各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票券金融公司除外)、台北市銀行公會各外商會員銀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本案依授權由秘書長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