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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執行「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相關事項。(民國108年5月2日金管檢制字第1080600124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4樓
聯絡方式:林東源 02-89680512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檢制字第108060012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

為督促金融機構落實執行「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請轉知所屬會(社)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為促進金融機構建立以「公平待客」為核心之企業文化,本會於104年12月31日以金管法字第1040055554號函發布「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要求金融機構應建立相關政策及策略,並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另本會自今(108)年起實施「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評核機制」,以瞭解金融機構落實執行之情形,期增進金融消費者對於金融服務業之信任。
二、為提升金融服務業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之認知及相關法規之遵循,本會將近年來涉及公平待客原則之監理關注事項,依上開「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所列九項原則分類彙整如附件。請各金融機構辦理公平待客之自評作業時,應檢視有無類似情形,並確實檢討作業流程或建立控管機制,惟自評範圍不應以所列釋例為限,仍應本於全面檢視、自律導正之原則,以有效提升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君)(併請轉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營電子票證機構、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君)、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豊彥君)、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君)、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調貴君)、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燦煌君)、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水源君)、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文通君)、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君)、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以雍君)、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錫君)、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聰吉君)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保險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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