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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修訂「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通則」新增電子方式辦理信託業務及專業投資人納入瞭解客戶程序」)。(民國108年4月11日中託查字第1080000180號函)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函
 
地址:10666台北市復興南路一段237號3樓
承辦人:葉姿君
電話:02-23515299 分機217
傳真:02-27555643
電子信箱:trust_b@trust.org.tw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中託查字第10800001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以下簡稱內控標準規範)部分修正條文暨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請 查照。

說明:

一、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8年4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10801044100號函洽悉(如附件2)。
二、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7年8月1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701121510號函核定修正「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39條之1,以及民國 107年10月19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739070號令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條第4項,增訂內控標準規範之「通則」相關控制重點;更新後完整版請逕至本會網站(http://www.trust.org.tw/法規函令查詢/公會自律規範/0802信託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下載。

 

正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公司、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淡水第一信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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