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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函轉內政部關於「國人持有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應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辦理遷出登記」。(民國108年3月18日銀局(外)字第10802040810號書函)(內政部108年2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71204818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書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承 辦 人:洪于婷
電話:(02)89689796
傳真:(02)89691358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銀局(外)字第108020408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

有關內政部通知國人持有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應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辦理遷出登記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說明:

依據本會108年3月8日金管國字第1080191226號書函轉內政部108年2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71204818號辦理,檢附來函影本一份。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豊彥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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