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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檢機構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金融機構所提之檢查意見,應提報董(理)事會之方式及稽核單位之覆查作業函文。(民國108年2月15日金管檢控字第1080602035號函)〔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4.05.14. 金管檢控字第1140602124號, 自即日停止適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4樓
聯絡方式:陳政雄 02-89680583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檢控字第108060203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本會檢查金融機構所提檢查意見,受檢機構提報董(理)事會之方式及稽核單位之覆查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各金融業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理)事會。
二、按本會辦理金融檢查,對於涉及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違失情節嚴重之重大檢查意見,均請受檢機構專案提報董(理)事會,並依本會所訂期限函報「檢查意見改善情形報告(表A)」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惟近期本會金融檢查發現受檢機構對於本會檢查所提重大檢查意見,提報董(理)事會之作業方式有欠妥適,未能發揮董(理)事會確實督導缺失改善之功能。
三、基於金融機構董(理)事會應認知營運所面臨之風險,監督其營運結果,並對於確保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負有最終責任,為使董(理)事會確實重視檢查意見之改善情形,請各金融機構對於本會所提重大檢查意見(表A)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每次函覆本會之重大檢查意見(表A)均應提報董(理)事會,不得以提報其他管理階層核准或常務董事會之方式替代。
(二)應以討論案方式專案提報董(理)事會,不得以報告案或併入其他討論案提報;董(理)事會應就所擬改善措施之適足及有效性,進行充分討論。
(三)應參照「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規定,於會議召集七日前將議案通知各董(理)事,不得以臨時提案方式提出,俾利董(理)事有充分時間瞭解內容。
四、各金融機構稽核單位辦理檢查意見及面請改善事項之追蹤覆查作業,應依下列方式確實審核,以協助董(理)事會及管理階層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運作:
(一)對檢查意見應切實辦理覆查,不得以其他查核項目替代,且覆查範圍除檢查意見之個案外,亦應就其他業務單位有無檢查意見所提類似情事,一併辦理覆查,確認改善措施之有效性。
(二)覆查方式應以實地抽樣查核辦理,並應留存稽核軌跡(如於工作底稿敘明抽樣客戶明細及留存相關查核底稿),不得僅依業務單位回覆改善措施即予結案。
(三)回覆本會之改善辦理情形,應確實審核業務單位改善措施,避免檢查意見經多次函報均未完成改善,不利檢查意見之及時導正。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君)(併請轉知金融控股公司、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營電子票證機構、專營信用卡業務機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君)、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豊彥君)、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君)、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調貴君)、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燦煌君)、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水源君)、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文通君)、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君)、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糜以雍君)、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錫君)、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聰吉君)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保險局、證券期貨局、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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