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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77條之4、第77條之5及第77條之8、「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9條、第33條及「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10條。(民國108年2月12日臺證交字第10800020091號函)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11049臺北市信義路5段7號9樓
承辦人:曾瓊萩
電話:02-8101-3731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80002009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7條之4、第77條之5及第77條之8、「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9條、第33條及「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第10條之公告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1. 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1月31日金管證券字第1070347884號函同意照辦。

正本:

各證券商、各保管機構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本公司各單位(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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