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信託業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二、信託業辦理資產負債表或法定重大事項之公告,併採下列方式:(一)於信託業網站辦理公告,或備置於信託業每一營業處所之顯著位置,以供查閱。(二)於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網站辦理公告。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金管銀(四)字第○九五○○二八五六六○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顧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