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108年1月9日台財際字第10824500071號函更正如說明,請 查照。
旨揭函主旨「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8條第3款」更正為「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8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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