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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8年1月9日台財際字第10824500071號函主旨「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8條第3款」更正為「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8條第3項」。(民國108年1月17日台財際字第10824501330號書函)(經民國111年7月6日台財際字第11124515091號函停止適用)

財政部 書函
 
地址:11673臺北市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聯絡人:吳明彥
電話:02-23228000 #8119
Email:mywu@mail.mof.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台財際字第108245013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本部108年1月9日台財際字第10824500071號函更正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旨揭函主旨「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8條第3款」更正為「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28條第3項」。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政部法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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