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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函轉經濟部關於「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適用疑義」。(民國107年12月28日全商產字第1070000444號函)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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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701-2671 分機210
傳真:(02)2701-2595
電子郵件:daisy@roccoc.org.tw
受文者:本會理監事及各團體會員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全商產字第1070000444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函轉經濟部關於「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適用疑義」,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107年12月21日經商字第10702429010號函辦理。

二、按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等,受理期間不得少於10日,提名股東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5項第1款參照)。倘董事候選人名單係由董事會提出者,不受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之限制。又受理期間屆滿後,如無股東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而董事會前已決議通過其提名人選者,於受理期間屆滿後,毋庸再召開董事會(因新法已刪除審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業過程應作成紀錄之規定),本部96年3月22日經商字第09602029250號函釋停止適用。

三、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3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第5項規定:「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應將其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一、提名股東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二、提名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三、提名人數超過董事應選名額。四、提名股東未敘明被提名人姓名、學歷及經歷。」倘召集股東會之主體為董事會時,針對提名股東提出之董事候選人名單,應召開董事會就有無第192條之1第5項第1款至第4款之情事為形式認定。

正本:

本會理監事及各團體會員單位

副本:

 

理事長 賴正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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