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提升稅務行政效能及節能減紙,依本部107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704662170號令(附影本)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取得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4條之1規定之分離課稅所得,自108年1月1日起,納入同法第94條之1第1項規定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範圍,請加強宣導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