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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函示有關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取得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4條之1規定之分離課稅所得,自108年1月1日起,納入同法第94條之1第1項規定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範圍。(民國107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704662172號函)

財政部 函
 
地址:11673臺北市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聯絡人:吳佩娟
電話:02-23227513
Email:pcwu@mail.mof.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7046621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為進一步提升稅務行政效能及節能減紙,依本部107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704662170號令(附影本)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取得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4條之1規定之分離課稅所得,自108年1月1日起,納入同法第94條之1第1項規定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範圍,請加強宣導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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