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及獎勵措施」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請轉知會員機構配合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貴會107年10月22日中託查字第1070000610號函辦理。
二、為逐步引導業者積極開發結合安養照護及醫療服務等具有異業結盟功能之創新性安養信託商品,以實際符合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需求,經參酌貴會建議,修定旨揭評鑑及獎勵措施,並自108年1月1日起之評鑑期間適用。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中央銀行、財政部、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