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建立本市短期補習班無預警歇業之通報機制,惠請貴會協助,至紉公誼。
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7條及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第5項規定辦理。
二、為強化消費者保障權益,教育部業於107年3月9日修正發布「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補習班除「按月收取學費者」以外 ,均應提供消費者履約保證,由下列四者方式擇一辦理:
(一)就收取費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依規定交付信託業者開立信託專戶管理。
(二)金融機構就收取費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
(三)由品保協會辦理之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協定。
(四)其他經教育部同意之方式。
三、為使履約保證條款得以落實,並建立本市短期補習班無預警歇業之通報機制,倘貴會得知本市短期補習班具有下列情況者,請立即向本局通報:
(一)信託業者:本市短期補習班經營者交付之預收款金額不符或價金遲延未交付信託之情形。
(二)金融機構:本市短期補習班未定期函報學員名冊、學費金額,或有延遲繳交或積欠相關費用(手續費或其他應收款)之情形。
(三)辦理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協會:得知協會會員有營運不善、急欲辦理轉讓、延遲繳交或積欠相關費用(會費、保證金等)情事或經貴協會開除會籍或自行退出協會者。
(四)檢附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預防及處理補習班無預警停業作業流程圖1份。
台北市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補教業品保協會、台北市短期補習班履保協會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