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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訂「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疑義解答。(民國107年11月26日台財際字第10700682470號函)

財政部  函
 
地址:11673臺北市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
聯絡人:曾文昕
電話:02-23228000#8152
Email:whtseng@mail.mof.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台財際字第107006824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修訂後「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疑義解答,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7年9月28日中證商企字第1070005324號函辦理。

二、修訂既有客戶於108年1月1日後開立之帳戶屬新帳戶或既有帳戶;金融機構如規劃於109年12月31日前以高資產帳戶審查程序完成較低資產帳戶盡職審查,則較低資產帳戶於其後任一曆年度之末日成為高資產帳戶,可否免再依高資產帳戶標準執行審查;金控集團之銀行、保險公司或同一金融機構得否沿用同一客戶提供之自我證明文件;自108年1月1日起,是否全部新開立之外國帳戶均應取得及留存帳戶持有人之自我證明文件;申報金融機構於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部分較低資產帳戶審查,是否應於次年6月申報該帳戶相關資訊疑義解答5則,分按其屬性編列於第二十八則、第四十五之一則、第四十八則、第五十二之一則及第五十九之一則。

三、旨揭修訂後疑義解答刊載於本部網站/服務園地/國際財政服務資訊/稅務用途資訊交換。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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