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702745350號
修正「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第三條。
附修正「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第三條。
主任委員 顧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