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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建立該市企業經營者之預收款信託業務異常事件通報機制函。(107年11月8日北市法保字第1076030134號函)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函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承辦人:鍾莉芳
電話:27208889轉3443
傳真:2720-4368
電子信箱:za-10322@mail.taipei.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北市法保字第107603013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建立本市企業經營者銀行預收款信託之異常事件通報機制,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會107年10月30日中託業字第1070000640號函。

二、本局參考貴公會之建議,建立旨揭通報機制為:「貴公會會員定期向企業經營者查核或要求企業經營者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認之報告後,倘發現企業經營者交付之預收款有金額不符或價金遲延未交付信託之情形且未改善時,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於一個月內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則應註明企業經營者之登記地址,並以函文或電子郵件通知本局,且若本局通知公告企業經營者之異常徵兆時,貴公會會員應配合於網站辦理公告。」

三、上開通報機制補充說明如次:

(一)有關本府執行調查之法律依據部分: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 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次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執行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虞者,應即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本府依據消保法第33條規定具行政調查權,而本局及本府其他執行機關係依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21條規定執行該調查權之機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避免不知情之消費者持續受害,建立本市企業經營者銀行預收款信託之異常事件通報機制,透過貴公會轉請會員提供企業經營者異常狀況,應符合銀行法第28條第4項規定及財政部90年2月27日台財融(一)字第90727360號函釋。

(二)有關企業經營者範圍部分:原本局拜會貴公會時,係建議限於營業登記地為臺北市之企業經營者。惟為利貴公會會員通報作業,參考貴公會建議,由會員註明廠商登記地址後,以函文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本局。如企業經營者登記地非臺北市,本局可利用全國消保官聯繫機制,轉知其他縣市消保官處理。未來旨揭通報機制試行半年如有成效,再報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成立全國預收款信託業務異常事件通報機制,並將之法制化。

(三)有關異常事件通報範圍部分:異常事件通報範圍為「企業經營者交付之預收款金額不符或價金遲延未交付信託之情形」,如本府相關執行機關主動查核或被動接收民眾陳情、檢舉而發現業者有其他異常情形,逕依消保法第33條規定,函請貴公會會員協助調查或為相關處理。

四、另,旨揭通報機制本局聯繫窗口如下:

(一)本局主任消保官何修蘭電子郵件:ya-039@mail.taipei.gov.tw;電話:02-27208889分機1047。

(二)本局簡任消保官楊麗萍電子郵件:za-10320@mail.taipei.gov.tw;電話:02-27208889分機1047。

(三)本局編審鍾莉芳電子郵件:za-10322@mail.taipei.gov.tw;電話:02-27208889分機3443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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