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修正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月報檢查表」暨修正對照表如附件,自申報107年10月份月報起適用,請 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0月2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32819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內容臚列如下:
(一)放寬基金從事國內外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以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基金資金不得提供擔保」規定之限制。(107年7月9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03312號令)
(二)放寬基金得投資於正向浮動利率債券。(金管會107年7月23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24960號令)
(三)放寬組合型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規定。(金管會106年1月24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50279號公告)
(四)明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僅適用於投資國內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融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7條)
(五)明定債券型基金得投資於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六)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5條依金管會106年5月17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158982號令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5條)
(七)修正基金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部位之計算方式。(金管會107年8月28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26456號公告)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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