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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展延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手續費後收級別費用結構聲明書上線日期至107年12月底。(民國107年10月2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11657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楊璦年
聯絡電話:02-27747473
傳真:02-87734382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7011657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所請建議展延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手續費後收級別費用結構聲明書之上線日期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107年9月13日中信顧字第1070052317號函及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107年9月7日中託業字第1070000521號函。

二、配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境外基金資訊申報平台建置旨揭聲明書專區之時程,同意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後收級別銷售應要求投資人簽署旨揭聲明書之上線日期展延至107年12月底,請貴公會轉知並督促會員儘速完成資訊系統測試及上線作業,屆期如未能提供投資人簽署聲明書者,應暫停銷售手續費後收級別之境外基金。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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