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附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第3條、第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第5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 查照。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107年9月12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112562號函辦理。
二、金管會前揭來函另指示旨揭條文修正後通路報酬項目已刪除「銷售獎勵金」,爰本公會會員與銷售機構重新議定銷售契約時,應將原銷售契約約定銷售獎勵金之影響數,納入重新議定經理費分成比率中考量,請會員公司應確實遵循辦理,並請依主管機關107年3月28日召開「研商合宜之基金通路報酬計算方式」會議決議,於明(108)年底前與銷售機構完成重新議約。
三、本案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本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