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 查照。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9月5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113592號函准予備查。
二、本次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以下簡稱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係依107年7月30日所發布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研訂,重點如下:
(一)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11條第6項,客戶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且所委託投資資產已指定保管機構者,不適用有關客戶應將資產委託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及應與保管機構簽訂契約等相關規定,爰修正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17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第3項及第6項、第24條第6項、第25條第5項、第26條第2項、第28條第3項、第39條及第64條第1項;及增訂第27條第5項。
(二)客戶符合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11條第6項之條件者,不適用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辦理事項、退還之手續費或給付之其他利益作為客戶買賣成本減少、每月定期報告義務及淨資產價值減損通知等相關規定,爰增訂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13條第7項、第45條第3項及第47條第6項。
(三)依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第1項至第3項,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其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應訂於內部控制制度,爰修正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第34條至第38條、第38條之2及第48條。
已獲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會員公司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