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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民國107年8月28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26456號公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70326456號

主旨: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如附件。

二、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金管證投字第一0三00二三四四八號公告及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金管證投字第一0二00四二二二二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中央銀行外匯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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