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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受託機構申請(報)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審查表」、「受託機構申請(報)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審查表」。(民國107年8月17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730305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楊珮珮
電話:(02)8968976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7027303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受託機構申請(報)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審查表」、「受託機構申請(報)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審查表」各1份,請 查照。

說明: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702730300號令發布施行,爰本會已配合修正旨揭審查表,嗣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審查,請依「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配合辦理。

正本: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副本:

本會證券期貨局、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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