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受託機構申請(報)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審查表」、「受託機構申請(報)追加募集或追加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審查表」各1份,請 查照。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702730300號令發布施行,爰本會已配合修正旨揭審查表,嗣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審查,請依「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配合辦理。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璋瑤先生)、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代表人陳永誠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本會證券期貨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