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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民國107年8月17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730304號函)(民國107年8月17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702730300號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楊珮珮
電話:(02)89689769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70273030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702730300號令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轉知會員機構。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本會資訊服務處、法律事務處、證券期貨局、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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