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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訂「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疑義解答。(民國107年8月8日台財際字第10700646110號函)

財政部  函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10066)愛國西路2號
聯絡人:曾文昕
電話:02-23228000 #8152
Email:whtseng@mail.mof.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台財際字第107006461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修訂後「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疑義解答,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7月31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1125570號函及經濟部同年月20日經商字第10702415870號函辦理。

二、增訂帳戶持有人如經申報金融機構辨識具1個以上應申報國居住者身分,其持有之金融帳戶資訊應如何申報及交換;第三方支付服務業、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是否構成存款機構;申報金融機構於計算非以美元計價之帳戶門檻數額時,應採用之換算匯率疑義解答3則,分按其屬性編列於第四之一則、第十五之一則及第四十六則。

三、旨揭修訂後疑義解答刊載於本部網站/服務園地/國際財政服務資訊/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含金融帳戶資訊)。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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